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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0 年度湖勞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3號 即 原 告 張家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10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698 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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