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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0 年度湖小字第 6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0年度湖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勝多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銘 被   告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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