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景邦實業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葉士傑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
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相對人景邦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