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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0 年度湖小調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邦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葉士傑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相對人景邦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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