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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0 年度湖小調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607號 法定代理人 夏婕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菁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10月26日中央   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新臺幣30.125元折   算,核定為新臺幣95,613元(3173.89 ×30.125﹦95,6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00元。 二、兩造間運送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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