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基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和解
法
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
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