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原 告 津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建璋
上列原告與
被告程美芳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登載通知書節本(如附件)
之新聞紙,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公示送達,應由法院
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
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
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
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
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
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
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然
迄今均未提出刊載通知書節本(如附件)之新聞紙,致無法
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