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佰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正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
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
43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