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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0 年度湖簡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佰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 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 4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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