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469號
原 告 王信元
被 告 王献章即英誠藥局.
豐菖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方冠博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8月3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元,及各
如附表編號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方冠博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
元,及各如附表第七項至第八項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方冠博及王献章即英誠藥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
陸仟捌佰元,及各如附表第九項至第十七項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零
柒元由被告方冠博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新臺幣貳萬柒
仟柒佰陸拾玖元應由被告方冠博及王献章即英誠藥局連帶負擔,
其餘由被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單獨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分別由被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
號第1 項至第6 項所示之支票6 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837,000 元,經屆期依法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又
原告執有由被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方冠博
背書如附表編號第7 項至第8 項所示之支票2 紙,金額共計
730,000 元,
詎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此外,原告另執有由
被告王献章即英誠藥局所簽發,並經被告方冠博背書如附表
編號第9 項至第17項之支票9 紙,金額共計2,736,800 元,
詎經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
上開支票
債權,經原告屢加催討
,均不獲被告置理,
爰依法向被告等追索,請求給付上開票
款,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之事實,
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
應照支票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且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
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
算,票據法第5條、第29條第1 項、第39條、第96條、第126
條、第133條、第144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
求被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837,000 元,及各如附表編
號第1 項至第6 項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
算之利息,以及被告方冠博及被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應連帶
給付730,000 元,及各如附表第7 項至第8 項所示之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以及被告方冠博及被
告王献章即英誠藥局應給付2,736,800元,及各如附表第9項
至第17項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
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43,6
69元(第一審
裁判費43,669元),其中7,407 元由被告方冠
博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負擔,27,769元由被告方冠博及
王献章即英誠藥局連帶負擔,其餘由被告豐菖貿易有限公司
單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 號 │
├──┼────┼────┼────┼───────┤
│ 1 │250,000 │99.9.10 │100.5.10│ AD0000000 │
├──┼────┼────┼────┼───────┤
│ 2 │250,000 │99.9.30 │99.11.1 │ HH0000000 │
├──┼────┼────┼────┼───────┤
│ 3 │80,000 │99.12.10│100.5.10│ AD0000000 │
├──┼────┼────┼────┼───────┤
│ 4 │80,000 │100.1.10│100.5.10│ AD0000000 │
├──┼────┼────┼────┼───────┤
│ 5 │100,000 │100.1.30│100.5.10│ AD0000000 │
├──┼────┼────┼────┼───────┤
│ 6 │77,000 │100.1.30│100.5.10│ AD0000000 │
├──┼────┼────┼────┼───────┤
│ 7 │650,000 │99.9.30 │99.11.1 │ HH0000000 │
├──┼────┼────┼────┼───────┤
│ 8 │80,000 │99.10.17│99.11.1 │ HH0000000 │
├──┼────┼────┼────┼───────┤
│ 9 │365,500 │99.7.5 │99.11.1 │ AD0000000 │
├──┼────┼────┼────┼───────┤
│ 10 │224,500 │99.7.5 │100.5.10│ AD0000000 │
├──┼────┼────┼────┼───────┤
│ 11 │374,500 │99.7.20 │99.11.1 │ AD0000000 │
├──┼────┼────┼────┼───────┤
│ 12 │325,000 │99.8.5 │99.11.1 │ AD0000000 │
├──┼────┼────┼────┼───────┤
│ 13 │254,800 │99.8.7 │100.5.10│ AD0000000 │
├──┼────┼────┼────┼───────┤
│ 14 │358,500 │99.8.17 │99.11.1 │ AD0000000 │
├──┼────┼────┼────┼───────┤
│ 15 │284,500 │99.8.20 │100.5.10│ AD0000000 │
├──┼────┼────┼────┼───────┤
│ 16 │284,500 │99.10.17│99.11.1 │ AD0000000 │
├──┼────┼────┼────┼───────┤
│ 17 │265,000 │99.12.5 │99.12.10│ AD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