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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0 年度湖簡字第 5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507號 原   告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文 訴訟代理人 李玫芳 被   告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杉榕 訴訟代理人 涂詩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緣兩造於民國83年8 月1 日簽訂合作備忘錄,約定至84年8 月1 日止由被告經銷原告之電腦軟體產品,每月最低承銷量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詎被告未依約向原告訂購承銷, 經原告自動送貨予被告,被告仍不願給付價金甚且拒收,致 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乃起訴向被告求償,嗣經纏訟多年,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更㈣字第72號判決原告敗訴,再經 最高法院於96年7 月26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判決駁回 原告之上訴後確定(下稱系爭案件)。 ㈡惟被告於系爭案件審理中,曾向法院承認確於84年5 月12日 收受由原告寄送之PE3 (DW3 )電腦文書軟體豪華版120 套 (每套價值3,000 元)及標準版100 套(每套價值1,500 元 )(以下合稱系爭產品),總價共51萬元,是被告受有51萬 元之不當得利。又因系爭案件原告敗訴之故,原告須給付被 告7 萬元訴訟費,經原告將上開兩筆費用互為抵銷後,被告 尚應給付原告44萬元。 ㈢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44萬元,及 自85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領受系爭產品後,即於84年5 月19日以誤送 為由函知原告領回;況原告之請求權自得行使日起,迄今已 距15年之久,當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為辯。聲明為:原告之 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100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 ㈠被告於84年5 月12日領受原告所寄送、價值共51萬元之系爭 產品。 ㈡被告於84年5 月19日曾發函通知原告領回系爭產品。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 125 條、第128 條前段分別有明文規定。而所謂請求權可行 使時,係指其行使請求權已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至因權利 人個人事實上之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並不能阻止時效之 進行,至於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 礙,非屬法律障礙(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判決要旨可佐)。本件原 告主張對於被告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非係以被告於84 年5 月12日領受有原告寄送之系爭產品,惟原告當時欲對被 告行使本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無法律上之障礙(例如 附有條件或期限),應認原告自被告領受之日起,其請求權 即在可行使之狀態。至原告雖主張:其係因系爭案件於96年 7 月26日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判決原告敗訴確 定,始知悉其權利得以行使等語。然查時效制度之存在,兼 有尊重現存秩序,維護交易秩序,並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舉 證上之困難之公益性質;且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未同民 法第197 條、第988 條之1 第3 項、第1030條之1 第3 項、 第1030條之3 第3 項及第1146條第2 項等規定,係以權利人 知悉受有損害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始點,是權利人因不知悉 其權利狀態而未能行使其權利,雖因而蒙受時效之不利益, 但仍不得偏重其權利之保護而忽略時效制度之公益性。是原 告在被告領受之日即84年5 月12日後逾15年之100 年4 月6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北簡字51 31號卷內原告起訴狀上所蓋法院收狀戳章),依前開規定及 說明,其所主張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被告拒絕返還,要 屬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44 萬元,及自85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740 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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