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509號
原 告 國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山
被 告 黃佛光
曾中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佛光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被告曾中立之
住
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區,票據付款地則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