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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0 年度湖簡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509號 原   告 國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山 被   告 黃佛光       曾中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佛光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被告曾中立之住 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區,票據付款地則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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