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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0 年度湖簡字第 8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820號 原   告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宙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鳴       郭鐵城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175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原為卓福財,於本案 訴訟繫屬中先後又變更為張宙輝、楊永生,原告先後聲請由 張宙輝、楊永生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9,83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狀送達後,其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1,78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情形屬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法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8條第2 款規定,原告依民國88年5 月29日訂定 之百年大鎮社區經費處理規定向住戶收取管理費,被告為本 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即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依法繳 交每月管理費義務,然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管理費。因 被告積欠管理費已逾二期以上金額,為此以本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時為催告,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01,786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 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網路申領 之建物異動索引、建物登記謄本、百年大鎮社區經費處理規 定、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公司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百年大鎮社區會議記錄等為 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經核原告 所提出之建物異動索引資料,被告所有權於91年10月17日經 刪除,是以原告請求之管理費自僅能算至91年10月16日止, 其請求逾此範圍,難認有據,其餘之主張,則堪信實。從而 ,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約定訴請被告給付583, 1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6,500 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 │ 鑫 榮 營 造 單位:新臺幣│ ├──┬──────┬──────┬─────┬─────┬──────┤ │項次│ 戶號 │原告主張被告│ 原告主張 │被告異動所│被告實際所欠│ │ │ 坪數 │所欠金額(每│ 欠款起迄 │有權日 │金額(每坪50│ │ │(建號) │坪50元計算)│ 日 │ │元計算) │ ├──┼──────┼──────┼─────┼─────┼──────┤ │ 1 │百年2街32 之│$83,020 │88.7.1 ~ │ │$83,020 │ │ │1號11樓 │ │ │ │ │ │ │42坪 │ │91.10.16 │ │ │ │ │(舊:5479 │ │ │ │ │ │ │ 新:1431) │ │ │ │ │ ├──┼──────┼──────┼─────┤ ├──────┤ │ 2 │百年二街26 │$55,800 │88.7.1 ~ │ │$53,370 │ │ │號12樓 │ │ │ │(共計13季又│ │ │27坪 │ │91.12.10 │ │16 天/每月 │ │ │(舊:5502 │ │ │ │1,350 元) │ │ │ 新:1454) │ │ │ │ │ ├──┼──────┼──────┼─────┤ ├──────┤ │ 3 │ 百年二街28 │$53,370 │88.7.1~ │ │$53,370 │ │ │ 號14樓 │ │ │ │ │ │ │ 27坪 │ │91.10.16 │91.10.17 │ │ │ │ (舊:5002 │ │ │ │ │ │ │ 新: 954)│ │ │ │ │ ├──┼──────┼──────┼─────┤ ├──────┤ │ 4 │百年二街30 │$70,484 │88.7.1 ~ │ │$67,207 │ │ │號2樓 │ │ │ │(共計13季又│ │ │34坪 │ │91.12.14 │ │16 天/每月 │ │ │(舊:5446 │ │ │ │1,700 元) │ │ │ 新:1398) │ │ │ │ │ ├──┼──────┼──────┼─────┤ ├──────┤ │ 5 │百年二街30之│$74,052 │88.7.1 ~ │ │$67,207 │ │ │1號2 樓 │ │ │ │(共計13季又│ │ │34 坪 │ │92.2.17 │ │16 天/每月 │ │ │(舊:5458 │ │ │ │1,700 元) │ │ │ 新:1410) │ │ │ │ │ ├──┼──────┼──────┼─────┤ ├──────┤ │ 6 │百年二街30 │$54,990 │88.7.1 ~ │ │$53,370 │ │ │號13樓 │ │ │ │(共計13季又│ │ │27坪 │ │91.11.22 │ │16 天/每月 │ │ │(舊:5455 │ │ │ │1,350 元) │ │ │ 新:1407) │ │ │ │ │ ├──┼──────┼──────┼─────┤ ├──────┤ │ 7 │百年二街32 │$53,370 │88.7.1 ~ │ │$53,370 │ │ │號13樓 │ │ │ │ │ │ │27坪 │ │91.10.16 │ │ │ │ │(舊:5444 │ │ │ │ │ │ │ 新:1396) │ │ │ │ │ ├──┼──────┼──────┼─────┤ ├──────┤ │ 8 │百年二街30之│$85,540 │88.7.1 ~ │ │$83,020 │ │ │1號12樓 │ │ │ │(共計13季又│ │ │42坪 │ │91.11.22 │ │16 天/每月 │ │ │(舊:5467 │ │ │ │2,100 元) │ │ │ 新:1419) │ │ │ │ │ ├──┼──────┼──────┼─────┤ ├──────┤ │ 9 │百年二街32之│$71,160 │88.7.1 ~ │ │$69,183 │ │ │1號2樓 │ │ │ │(共計13季又│ │ │35坪 │ │91.11.20 │ │16 天/每月 │ │ │(舊:5470 │ │ │ │1,750 元) │ │ │ 新:1422) │ │ │ │ │ ├──┴──────┴──────┴─────┴─────┴──────┤ │備註:原告主張共 601,786 元,被告實際欠款 583,117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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