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湖簡聲字第50號
原 告 杜皇霜
被 告 文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 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
依職
權徵收
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
具保證書人為
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
聲請以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3 項亦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
係為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是
於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准予訴訟救助,並經判決確
定或終結,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由第一審
受訴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情形,同屬確定訴訟
費用額之程序,基於同一法理,應認有
上開法條規定之
適用
,
合先敘明。
二、
兩造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先經本院以98
年度湖簡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原告訴訟救助,
嗣以99年度湖
勞簡字第1 號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再經本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
21號判決確定,並於判決中認定系爭事件之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原告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兩造於
上揭訴訟事件程序中得暫免繳
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新臺幣(下同)4,645 元,鑑於
該事件業已確定,
爰依職權命兩造就其各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金額(細目詳如附表)應向本院補繳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編號│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原告有
減縮聲明 │
├──┼──────┼───────┼─────────┤
│二 │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 │原告有減縮
上訴聲明│
├──┴──────┴───────┴─────────┤
│說明: │
│㈠關於第一審裁判費部分 │
│1.第一審裁判費中,關於減縮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
│ 擔: │
│ ①起訴時
訴訟標的金額為212,980元,應收之裁判費為2,320│
│ 元 │
│ ②減縮聲明後,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54,401元,依減縮聲明 │
│ 應收之裁判費為1,660元 │
│ ③是應由原告負擔減縮聲明部分之裁判費為660 元(2,320 │
│ -1,660=660) │
│2.減縮聲明後應收之裁判費1,660元中: │
│ ①被告就其一審敗訴部分未上訴,該部分即告確定,被告應│
│ 分擔該部分第一審裁判費(五分之一)共:332 元(計算│
│ 式:1,660 ×1/5 =332 ) │
│ ②因原告就其一審敗訴部分上訴,該部分未確定,該部分第│
│ 一審裁判費1,328 元(1,660 ×4/5 =1,328 ),應由原│
│ 告及被告各負擔1/2 ,即664 元 │
│3.小結: │
│ ①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24元 │
│ 計算式:660+664=1,324 │
│ ②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96元 │
│ 計算式:332+664=996 │
│㈡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 │
│1.僅原告就其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標的之金額為 │
│ 146,531 元,是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 元 │
│2.因原告於上訴後為
上訴聲明之減縮,是第二審裁判費中就減│
│ 縮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
│ ①於減縮上訴聲明後,上訴標的之金額為137,063元,依減 │
│ 縮後之上訴聲明應收之裁判費為2,160元 │
│ ②是應由原告負擔之減縮上訴聲明部分之裁判費為165元( │
│ 2,325-2,160=165) │
│3.其餘之上訴費用2,160元,由原告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
│ 即1,080元 │
│4.小結: │
│ ①原告應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45元 │
│ 計算式:165+1,080=1,245 │
│ ②被告應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080元 │
│㈢綜上: │
│ ①原告應分擔之一、二審訴訟費用為2,569元 │
│ 計算式:1,324+1,245=2,569 │
│ ②被告應負擔之一、二審訴訟費用為2,076元 │
│ 計算式:996+1,080=2,0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