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國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學廉
相 對 人 國寶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保全服務契約書第9 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