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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小字第 5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豪勇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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