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小字第 7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761號 原   告 國壹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全益 被   告 蔡哲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本為原告之員工,於任職期間之民國97 年7 月14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自97年 8月起至98年1月止按月自薪資中扣還1萬元清償。詎料被告 自97年9月30日起即因離職而未依約清償,計尚欠40,000元 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現金支出傳票)1件、 薪資單影本2張、存證信函1張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 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