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761號
原 告 國壹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全益
被 告 蔡哲霖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 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本為原告之員工,於任職
期間之民國97 年7
月14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自97年
8月起至98年1月止按月自薪資中扣還1萬元清償。
詎料被告
自97年9月30日起即因離職而未依約清償,計尚欠40,000元
迄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現金支出傳票)1件、
薪資單影本2張、
存證信函1張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
實應認為實在。
二、原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1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