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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小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85號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徹 法定代理人 夏婕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宇浩瀚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207元【計算式:美金 3173.89 元×30.312(臺灣銀行所公告100 年10月26日美金與台 幣間之歷史匯率)=96,207,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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