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85號
法定
代理人 呂威徹
法定代理人 夏婕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寰宇浩瀚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207元【計算式:美金
3173.89 元×30.312(臺灣銀行所公告100 年10月26日美金與台
幣間之歷史匯率)=96,207,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