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小調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詠勝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苓瑋 相 對 人 簡惠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第405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基隆市○○區○○○路○○巷8 之2 號, 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