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詠勝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苓瑋
相 對 人 簡惠筠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第405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係基隆市○○區○○○路○○巷8 之2 號,
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1 件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