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403號
原 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王伯維
被 告 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
兩造間「山妍四季藍鵲行館住戶規約」第16條
第2 項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
上開規約1 份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
支付命令經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