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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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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小調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403號 原   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維 被   告 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山妍四季藍鵲行館住戶規約」第16條 第2 項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規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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