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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小調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睿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 第一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桃園縣平鎮市○○路○○號 1 樓,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要屬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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