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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簡字第 10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1035號 原   告 楊德成 被   告 林瑞堂 被   告 慶泰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9年7 月30日上午9 時,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前,因被告林瑞堂駕駛KB-779號營業用貨引 車擅自迴轉之過失,碰撞系爭車輛,致原告身體受傷,系爭 車輛亦遭撞損。原告因系爭車禍受有如下之損害:⑴醫療費 用部分:原告因傷至八堵礦工醫院治療,共計支付醫藥費用 新臺幣(下同)37,190元;⑵原告因受傷致不良於行,往返 醫院共支付交通費用14,100元;⑶原告原以駕駛計程車為業 ,每日工資300 元,受傷期間共計365 日無法工作,計損失 工資收入109,500 元;④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所害之精 神慰撫金150,000 元;⑸原告之系爭車輛所受損害,嗣經修 復共計支付修理費80,000元。綜上所陳,前開各項賠償共計 390,790 元,理應由被告負賠償之責。被告林瑞堂任職於被 告慶泰貨櫃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慶泰貨櫃股份有限公司亦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連帶 給付390,7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 二、被告到庭則以: (一)被告林瑞堂到庭辯以:當時我已經迴轉完在直走的時候, 原告才從後面追撞我,我才停下來,而且肇事地點沒有禁 止迴轉。 (二)被告慶泰貨櫃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則辯以:我當時不在場, 我不清楚整個過程,但是我希望原告可以提出當時的診斷 證明。被告林瑞堂是當時我們公司僱傭的司機,這點我們 不爭執。 三、原告主張其於99年7 月30日上午9 時,駕駛系爭車輛,行經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與被告林瑞堂駕駛KB-779 號營業用貨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身體受傷,系爭車輛亦遭 撞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證明書等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有關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 為真實。 四、惟被告林瑞堂抗辯其就系爭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等語,是本 件兩造爭執之處,應在於被告林瑞堂就原告損害之發生是否 有故意或過失?經查: (一)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應就該事實負舉證之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7 7 條前段所明定。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 對造之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原告既主張被 告林瑞堂因駕車過失,致撞損系爭車輛以及造成原告受傷 ,則原告自應就被告之行為與其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構成 要件負舉證責任。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車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 場圖、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核 閱結果,系爭車禍之發生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直行往基隆 方向,因未注意,從後方撞上被告林瑞堂所駕駛之車輛,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 ,追撞前方已完成迴轉之被告林瑞堂所駕駛營半聯結車, 為肇事原因,被告林瑞堂就系爭車禍之發生並無肇事責任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見 解,有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 000 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故被告林瑞堂就系爭 損害之發生即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可言,則原告自不得請 求被告慶泰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系爭損害。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390,7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逐一審酌論列,併此敍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300 元(第一審裁 判費4,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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