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君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廣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19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