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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簡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君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廣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1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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