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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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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簡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248號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冠亨       何紹鴻       許汶任 上列被告與原告齋聖彥有限公司、蔡澔鎔、蔡靜怡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被告 如無正當理由不提出上開各項文書資料,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規定辦理,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人員辦理原告齋聖彥有限公司及麒麟石股份有限公   司融資授信案經過相關經辦人員、主管簽章審核之「授信申   請書」(或類似名稱之文件、紀錄、簽呈、報告)、「授信   審核表」(或類似名稱之文件、紀錄、簽呈、報告)、「徵   信文件」(或類似名稱之文件、紀錄、簽呈、報告,包括原   告全體、麒麟石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授權被告向財團法人聯合   徵信中心申請之個人信用報告、企業信用報告)原本。 二、提出其依被證1 之買賣契約及被證2 之統一發票向麒麟石股   份有限公司購買相關機器、設備、存貨(包括牛肉250 盒)   之估價證明及驗收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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