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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簡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452號 原   告 保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被   告 葉連富 訴訟代理人 李毓庭       徐立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欄」第7 頁第15行關於 「按年應給付被告之償金應為3,780 元(計算式:352 元×158 ×10%=5562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記載,應更正為「按 年應給付被告之償金應為5,562 元(計算式:352 元×158 ×10 %=5562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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