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鴻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9,000 元,應徵上訴
審
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