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湖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簡秀惠
法定
代理人 陳七鍾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078 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
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101 年度湖全字第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
台幣4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078 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及撤銷該
假扣押之裁定,並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唯佳有限公司同
意返還該提存金,提出民事聲請撤銷狀、民事聲請撤回狀、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受擔保利益人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078 號提存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卷審
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