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41號
原 告 羽翔生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曹經緯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代收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員工保密合約書第4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