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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簡調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419號 原   告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被   告 一一康馨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艮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委託契約書第10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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