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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1 年度湖調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迪森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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