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湖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迪森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29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