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雅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揚特殊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642元,
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本件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