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2 年度湖小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6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佳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本院得心證理由欄中4 、關於「本件係就民 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