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奇八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美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智產管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175元,
,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