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榮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德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地係設高雄市○○區○○路○○號16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