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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2 年度湖小調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德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地係設高雄市○○區○○路○○號16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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