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二年度湖建簡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雅典王朝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益聯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