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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2 年度湖建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湖建簡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雅典王朝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益聯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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