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伯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及
其反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6,568,519.5元(以匯率1比30計算,本訴部分210,051元、反訴
部分6,358,468.5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99,0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