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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2 年度湖簡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及 其反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6,568,519.5元(以匯率1比30計算,本訴部分210,051元、反訴 部分6,358,468.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99,0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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