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立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373 元,應徵上訴審
裁
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