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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2 年度湖簡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20號 原   告 天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白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威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零貳佰伍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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