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42號
原 告 瑞盛國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宜蓁
被 告 喆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李秋月
訴訟代理人 吳月伶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智慧財產法院一零二年度民專訴字第八十九號侵害專利權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牛奶水蜜桃足膜敷數批,積欠貨
款新台幣(以下同)401,110 元未給付,被告
抗辯因原告所
出售之牛奶水蜜桃足膜敷涉侵害「盛沅企業有限公司」之專
利,經盛沅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50萬元
,業經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事
件審理中,因此拒付貨款。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智
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