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42號
原 告 瑞盛國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宜蓁
被 告 喆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李秋月
訴訟代理人 吳月伶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
利權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
題,經於102年10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
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事件判決書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