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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2 年度湖簡調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瑕疵修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麗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瑕疵修護事件,聲請 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究竟是何公司?聲請人即原告於102年10   月18日起訴狀載「被告 宏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   奇峰」,嗣也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102 年11月25則具狀載「被告 宏碁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振榮」,本件被告究竟是何公司?   並提出真正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 二、本件依聲請人即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為「   被告應無條件將瑕疵修護。」,其訴之聲明請求內容尚非明   確,起訴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補正。 三、應補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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