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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2 年度湖簡調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瑕疵修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麗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宏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瑕疵修護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即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即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一件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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