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麗萍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宏基股份有限公司間瑕疵修護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法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即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即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表一件
在卷可稽,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