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順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盛貴等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曾向相對人許盛貴、蔡淑芳戶籍址送達,而遭退回之原信封
(含
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