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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勞小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員工生活津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謝美振 被   告 宜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劭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員工生活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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