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謝美振
被 告 宜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劭仁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員工生活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