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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勞小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預告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一○三年度湖勞小字第十五號 原   告 周信志 被   告 吳新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任職於 五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騰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 同)十萬元,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一日將原告資遣,未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於十日前預告 ,自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又五騰公 司未依法按原告之實際薪資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退休金,而 以多報少,致原告受有領取就業保險金差額、勞工保險及退 休金累進利息之損失,共計五萬一千六百五十元,爰依勞動 基準法十六條第二項及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 定,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八萬四千 九百八十三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五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於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十七日向五騰公司提出辭呈,欲於三個月後離職,經慰 留無效,五騰公司遂於同年月二十日核准,但原告於同年月 至一百零三年一月間以言語公開辱罵五騰公司女員工,並在 工作上怠惰,屢不協助下屬,造成客戶抱怨,經規勸無效, 嚴重影響五騰公司聲譽及女員工工作與身心,違反勞動契約 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五騰公司始決定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 條規定,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開除原告。詎原告私下欺騙五騰 公司人事單位修改離職理由為資遣,矇騙詐領資遣費、就業 保險金及其他費用。至於投保薪資係五騰公司人事疏失投保 錯誤,五騰公司業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間向原告說明,並主 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調整及補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 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 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 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 之工資。」是依該條規定,應給付預告工資者為雇主。次按 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 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 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 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是依該條項後段規定,應負賠 償責任者為投保單位。 四、本件原告之雇主即投保單位為五騰公司,並非被告個人,此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勞保局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查詢查明屬實。被告固為五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然被告與五騰公司各有獨立之人格,於法律上本屬不同之 人格,乃係不同之權利主體。是原告依勞動基準法十六條第 二項及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預告工資及賠償損失,於法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十六條第二項及就業保險法第三十 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八萬四千九百八十三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本件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第二審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元 合 計 一千元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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