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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勞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有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2,500 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附註:本件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之要件未符,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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