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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小字第 3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后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維 訴訟代理人 王勝民 被   告 戲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被告合作遊戲翻譯多案,於被告公司代表人林 家和驗收完成一個禮拜後卻得知無法收取尾款43,300元,被 告負責人黃逸倫並告知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等語。依法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300元。 二、被告則以:公司已聲請清算,並對尚未支付尾款43,300元不 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翻譯合約、遊戲測試保密 合約書、報價單、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被告則對尚未支付尾款43,300元不爭執,勘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43,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 ,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3、本件係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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