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后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祐維
訴訟代理人 王勝民
被 告 戲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8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被告合作遊戲翻譯多案,
詎於被告公司代表人林
家和驗收完成一個禮拜後卻得知無法收取尾款43,300元,被
告負責人黃逸倫並告知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等語。
爰依法提
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300元。
二、被告則以:公司已
聲請清算,並對尚未支付尾款43,300元不
爭執等語,資為
抗辯。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翻譯合約、遊戲測試保密
合約書、報價單、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被告則對尚未支付尾款43,300元不爭執,勘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43,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
,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3、本件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
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