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454號
原 告 繆梅芳
被 告 鉅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政玄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