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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小調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酈美如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堡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斯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市○○道○段○○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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