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酈美如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堡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于斯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市○○道○段○○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