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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小調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翔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宏 代 理 人 黃煒豐 相 對 人 倪依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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