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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建簡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基泉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千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卉蓁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及被告提起反訴,本院於民 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 萬陸仟貳佰伍拾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程序中,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 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工程款;被告則抗辯兩造業已約定:「被告派員點 工進行修補及接續工程之費用,先由原告之工程款扣除,超 額部分則由原告支付被告。」(下稱系爭約定),並依承攬 契約之法律關係、系爭約定及民法第 227 條之規定,就超 額部分提起反訴,請求原告返還。經核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 之攻擊防禦方法確有牽連關係,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伊承包被告之湖山妍給排水勞務系統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如附表一所示之項目,兩造口頭約定工程總價款為新臺幣( 下同)140萬元(不含追加工程部分),由伊自民國101年8 月1日起,以總價承攬方式為被告公司施作排水、管線、衛 生設備之配管及安裝,被告則自伊開始施作當月起,每月月 底計算伊已施作完成之數量乘上單價,作為給付伊之承攬報 酬,若有追加工程,亦係當期計算並為給付。 ㈡兩造於施工前期皆依預定施工進度履約,即伊按總工程預估 時程分項完工,被告亦依其所製作之估驗單給付該月之工程 款,然被告自第9次工程起,遲延給付報酬。伊於102年5 月16日向被告工地負責人張朋維請領第9次(即同年4月)工 程款及追加工程款共計7萬5,500元時,張朋維隨即交付被告 簽發之支票乙紙予伊,伊於同年5月20日提示竟遭退票翌日伊再向張朋維請求時,張朋維表示待工程正式驗收完成 後再為給付,並請求原告繼續依總工程進度施工,伊為能受 領報酬只能同意。然伊自同年5月23日至31日止施作第10次 工程,該次工程款包含追加部分共計13萬1,900元,然被告 僅於同年6月17日給付7萬4,400元,尚有5萬7,500元未為給 付。伊復於同年6月5日、9日、10日、14日、15日、17日及 21日施作第11次工程,並於同年6月底總結請款時,張朋維 仍無正當理由,拖欠給付伊第11次工程之工程款。嗣被告於 同年7月1日,無正當理由禁止伊進場施作剩餘工程(即安裝 60套衛浴設備),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原告, 指摘伊竊取第9期工程款之支票(該票為被告親自簽發予原 告),藉此不給付積欠伊之工程款,該案伊獲不起訴處分 確定,是被告有可歸責之事由給付遲延,並對於伊第12期之 工程預告拒絕受領。 ㈢被告積欠伊上開工程款項,屢被催討仍未為給付,伊自得向 被告請求積欠之工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又債務人遲延者 ,債權人依法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而損害賠償 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其中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準此,系爭工程經兩造合意由伊在總金額140萬元內為 被告施作,實已含施工成本及利潤在內,故在總價扣除掉原 告未施作之部分成本及截至第10期工程已累積之估驗費用, 即為原告之損失。而截至102年5月第10期工程,系爭工程已 累積估驗109萬2,000元,依約定伊尚有30萬8,000元之工程 款可得請領,扣除掉60間衛生設備未施作之成本9萬元(計 算式:每套施工單價1,500元60間=90,000元),是伊尚 得請求被告給付21萬8,000元(含第11期工程款)。 ㈣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兩造間並無系爭約定存在。被告雖抗辯伊施作之系爭工程存 有瑕疵,然就已完成驗收部分,未見被告有提出相關證據證 明該部分有瑕疵存在;退步言,系爭工程縱存有瑕疵,被告 亦未定相當期限請求伊修補,甚且以伊承攬範圍之工作, 稱係伊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瑕疵,而被告倘未先定期催告伊是 否修補瑕疵,自不容其逕自決定僱工修補,是被告自行修補 顯與民法第493條之要件不符。此外,伊僅同意工程款保留 至工程完工後,非如被告所述待「配合管委會移交完成」, 再由被告給付。 ㈤綜上,被告尚有第9期工程款7萬5,500元、第10期工程款5萬 7,500元,及至102年5月第10期工程止原告得請領之工程款 (含第11期工程款)21萬8,000元未為給付,為此,依承攬 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 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間存有系爭約定,而伊派員點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項 目,共支出54萬7,250元【計算式:246,000元(完成施作項 次1~7)+301,250元(未完成施作項次8~11)=547,250 元】,則不問依系爭約定或是本於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50 2條第1項、第227條之規定,上揭費用自應先由原告之工程 款扣除,伊並得請求超額部分,是原告請求伊給付系爭工程 款13萬3,000元(計算式:第9次工程款75,500元+第10次工 程款尚欠57,500元=133,000元)自屬無據,且伊尚得向原 告求償支出費用41萬4,250元(計算式:547,250元-133,00 0元=414,250元)。 ㈡系爭工程累計至第10次工程之保留款共為109,200元。惟兩 造係約定:「以工程款百分之10作為保留款,待『配合管委 會移交完成』,再由伊給付」;然系爭工程未配合管委會 移交完成,條件尚未成就,伊自無給付保留款之義務。 ㈢又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倘未完成承攬之工作,即無報酬請求 權,故原告請求系爭工程未施作部分21萬8,000元,亦屬無 據等語,資為抗辯。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核: ㈠被告以安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安芯公司)名義,向誼泰水 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誼泰公司)承攬湖山妍新建水電消防 工程,被告並將其中「水」之1樓以上給排水工程(即系爭 工程)交由原告施作,兩造並約定系爭工程款總價(不含追 加工程)為140萬元。另追加工程款部分為13萬2,900元。 ㈡系爭工程:第1次至第8次計價之工程款(含各次追加工程款 部分),被告業已給付;第9次及第10次計價之工程款(含 各次追加工程款部分),扣除被告於102年6月17日以無摺存 款方式給付之7萬4,400元,尚有13萬3,000元未為給付。 ㈢原告並未完成系爭工程。系爭工程原告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 為30萬8,000元。 ㈣系爭工程於本院104年5月15日勘驗時尚未移交。 ㈤系爭工程之保留款(下稱系爭保留款)為工程款之百分之10 ,而累計至第10次工程之工程款共為109萬2,000元。 以上各項,有原告提出之小包估驗請款單(第1期至第9期)、 郵局存簿明細頁,及被告提出之小包估驗請款單(第10期)等 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均認定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本件應審酌之爭點在於:㈠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有無瑕疵? 若有,被告是否有先行催告原告修補?被告有無拒絕原告繼 續施作系爭工程?㈡兩造間是否有系爭約定存在?若有,被 告派員點工進行修補及接續工程之費用為若干?㈢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是否有據?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存有瑕疵,被告曾先行催告原告修補, 且並無拒絕原告繼續施作系爭工程之情: 1.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 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 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 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493條第2項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權及 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經定作人定 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始足 當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 此,定作人應舉證證明承攬人施作之工作有瑕疵,及已定相 當期間請求承攬人修補而未果,方得向承攬人請求修補之費 用,惟無須證明承攬人就該瑕疵是否可歸責,承攬人亦不得 以其不可歸責為由,主張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2.經查,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 應就其施作之系爭工程負瑕疵擔保責任。次被告抗辯原告施 作之系爭工程具有附表二所示項目之缺失,經被告定相當期 限催告修補瑕疵,原告仍未修補,其代原告僱工修繕該等 項目而支出編號1至52之表列費用等情業據提出雇工明細 表、領款明細表、修補照片、誼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梁克 強傳真被告文件、張朋維與原告手機簡訊往返照片為憑,並 經證人梁克強即誼泰公司現場工地主任到庭結證稱:「(問 ︰是否在誼泰水電工程公司任職?)是的,目前仍任職中。 」、「(問︰公司擔任何職務?)現場工地主任。」、「( 問︰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是否認識?)在工地時才認識的。」 、「(問︰是否在內湖路三段 250 號附近內湖湖山妍工地 工作?)現在地址應該是內湖路 3 段 238 號,工地名稱是 湖山妍沒錯。我是做現場工地主任,負責誼泰所承包的機電 工程部分。」、「(問︰誼泰是跟誰承包?)是合聯營造承 攬的。」、「(問︰請問原告跟被告與工地有何關係?)原 告是向千宇承做排水工程,千宇跟安芯公司合作協議承攬我 們誼泰的工程,由安芯公司負責給排水、消防、電的部分, 千宇跟安芯是由安芯代表。」、「(問︰原告在現場施作狀 況你是否清楚?)是的。」、「(問︰就你所知原告承做千 宇工程部分有無全部做完?)沒有。他們工作內容大概清楚 ,包含室內幹管等,原告到後面衛生設備器具的安裝部分未 完成,其他部分有一部分沒有完成,有一點缺失。」、「( 問︰就證人所知為何後面部分沒有完成?)就我所知在工程 未完工前,原告有接到其他工程。」、「(問︰有無其他原 因?)就我所知就只有這個原因。」、「(問︰證人本身或 是千宇公司、工地現場的其他人,有無曾經跟原告表示過不 要他再來做?)沒有。」、「(問︰有沒有人阻止原告施工 ?)無。」、「(問︰上述器具施作安裝部分,是原告自己 決定何時可以做還是現場工程完成他才能作?)這部分是配 合現場工程,工程完成後他才能做。」、「(問︰剛剛說原 告工程部分有瑕疵是何種瑕疵?)管子有漏水,管線有被破 壞需要維修。」、「(問︰這部分維修原告有無修補?)有 部分修補,因為是陸續在發生的,所以沒有全部修補完成。 」、「(問︰千宇有無要求原告修補?)有。我是針對他們 合約通知千宇修補,至於千宇怎麼跟原告聯絡我不清楚。有 時候他們在講電話我有聽到,所以知道千宇有要求原告修補 。」、「(問︰沒有修補完成部分,後來有無去做修補?) 千宇有派人修補。目前全部都有修補完成,我們公司跟千宇 簽約部分,千宇都已經履約了。」、「(問︰現場到目前為 止工程是否已經移交給管委會?)就我所知尚未完全移交。 」、「(問︰證人有無曾經致電原告請他將工地東西帶走? )我有打過電話請原告把東西移開,因為合聯要施作。」、 「(問︰有無跟原告講說被告不讓他施工?)印象中我沒有 說過。」、「(問︰管線被破壞。是何意思?)因為合聯營 造安裝窗框時候管線有破壞到。」、「(問︰有缺失具體是 什麼缺失?)有管路排水阻塞,試水時管子漏水,這兩種情 形居多。原因是因為營造破壞或是事後修補沒有做好,或者 是管子沒有接好所產生的。」、「(問︰聽到千宇有電話聯 絡原告,請問是否清楚時間點?)不清楚時間點,因為工程 進行中,陸續破壞東西,是針對漏水及破壞部分通知原告處 理。」、「(問︰電話通知時,原告是還在工地施作或是已 經離場?)我沒有在現場看到原告,我是打電話給千宇,記 得7月份要消檢,5、6月趕著要施作。」、「(問︰民國102 年7月1號梁主任有打電話說內湖工作,千宇已經派人自已在 收尾,你要我放在屋頂工具去收走,當天上午我跟我老婆去 ,千宇領班不讓我進去工地,是你讓我進去的是不是?)我 不確定日期,我是請他把工具拿走,但是不記得我有講千宇 已經派人收尾,我只是要他把工具移開,不要影響人家施作 範圍。我印象中他們有來工地,千宇人員有跟他們談話,其 他我不記得。我沒有印象千宇的人不讓他進去,是我讓他進 去的。」、「(問︰6月21號,有材料欠缺,我都有把材料 單交給你們,是不是有這件事?)是的,有這件事,但是跟 被告提到原因比較沒有關連性。」、「(問︰建設公司裝設 東西有傷害到管線,我有去修補,並且請你去拍照,有無此 事?)有。」、「(問︰在4月24、25、26、27號這4天,我 用工地臨時水灌水測試冷氣排水管,水是不是有通這件事情 ,我都有跟你報備,是否有此事?)日期我不清楚,但是有 這件事沒錯,跟我報備時水是有通沒有問題。」、「(問︰ 工地水表幹管都配好了就是等送水,所以工作比較空檔,所 以不用天天到工地去,你是否同意?)個人心證,部分可以 同意。」、「(問︰我在灌水試通冷氣排水時,門框是不是 都裝好了?是否泥水工在安裝地磚、油漆工在粉刷牆壁?) 是的,基本上都裝好,但是磁磚已經完成時,也是有漏水狀 況。」、「(問︰給水管都有試壓,試壓時都有請你去看? 是否1樓到14樓都有試好?屋頂是否有裝壓力表測試水表是 否有漏水?)有,是的。屋頂部分我沒有印象。」、「(問 ︰提示被證三即湖山妍新建水電消防合約書給證人,確認誼 泰跟安芯的契約工程是否這件契約書?)合約是對的。」、 「(問︰提示原證一即原告提供之小包估驗請款單給證人, 原告承攬被告工程是否如原證一項目所示?)是的。」、「 (問︰即便原告有跟你確認方才他所述試壓、試通,後來原 告也沒有完成衛生設備安裝?)是的,衛生設備包含浴缸、 洗臉臺、馬桶、及相關配件。」、「(問︰即便原告跟你確 認試壓、試通,之後他所承做部分是否還有漏水或堵塞的瑕 疵發生?)有。」、「(問︰方才所述衛生設備安裝,最後 是否由被告完成的?)絕大部分是。」、「(問︰5月份24 、25、26號,裝設7樓到14樓浴缸直到26號所有工地浴缸都 是我請師傅進去裝設好,1樓到6樓我早就裝好,是否如此? )原告有安裝全部浴缸本體部分。零件配件部分就沒有完全 安裝好。」、「(問︰馬桶、洗臉盆沒有安裝,是因為泥水 工地磚、壁磚尚未完成,我才無法安裝?)應該是接續的工 程,但是後續他應該還是要安裝。」等語在卷(見本院卷 10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而上開證人係原告聲請傳 訊,且與本件訴訟無直接利害關係,其受雇於誼泰公司(即 被告承攬湖山妍新建水電消防工程之定作人),並參與系爭 工程之進行,對系爭工程知之甚詳,其證詞應堪信實可採。 且亦與證人周琥鈞即被告公司現場領班到庭結證稱:「(問 ︰周先生是否在被告公司任職?)是的,期間 100 年初到 去年 103 年年底 11、12 月時候離職。」、「(問︰被告 公司任職何職?)現場領班。我的專業是負責水電方面。」 、「(問︰證人是否在內湖路 3 段湖山妍工地工作?)是 的,公司在工地是負責水電消防,業主是誼泰公司。」、「 (問︰原告王先生是否認識?)是的,原告在工地負責給排 水部分,跟我們公司簽約的。」、「(問︰原告前後是從何 時做到何時?)正確時間我不記得,大約從 RC 開始到隔問 要做的時候。」、「(問︰原告他最後跟你們公司約定工程 有無完成?)沒有,他到後期他說有別的工地工作要接,所 以他的部分他做到 RC 後,還沒有做到器具安裝測試及營造 配合工程都還沒做。」、「(問︰所謂和營造配合是指哪些 部分?)隔間牆立起來要配管,配合泥造之前要試水,污水 測試給水送水,浴室配件等,這部分都沒有做。」、「(問 ︰除剛剛所述接其他工作以外,原告後來沒有完成,是否有 其他原因?)原告說他沒時間過來。」、「(問︰被告公司 或是業主,或你本身有無跟原告表示說請他不要再來做?) 沒有,我們希望他趕快來收。」、「(問︰業主工地主任是 誰?)是梁主任,他也沒有跟原告表示請他不要再來做了。 」、「(問︰提示被證二即附表二、三所載項目照片予證人 ,是否工地狀況?)是的,有部分我也有參與,有些是主任 拍的,有些是我拍的。照片有些是原告做一半丟著的,或是 原告沒有做的。」、「(問︰公司或你有跟原告表示過趕快 來施工?)有,但是他常常找不到人,到後期完全找不到人 。」、「(問︰你們有跟原告請求他趕快進場施作,次數大 概幾次?)數不清,內容都是工程進度來不及,請他快點來 做。」、「(問︰證人剛才所述原告有用電話說沒有時間到 工地施作是大概何時跟你說的?)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但在 工地要配合的時候,他有說過。」、「(問︰找原告找過幾 個月是用何方式找原告?)打電話,有時候有接有時候沒有 接,我還打給他老婆。打給他老婆也找不到人,他老婆說找 不到原告。」、「(問︰證人是否確定我離場時候室內隔間 牆還有沒有做完成?)隔間牆封完後還要配合冷氣排水的開 口,這部分都是我們去找人做的,包含隔間配管我還要幫他 拆板,這部分還是我私下沒有算工錢幫他做的。」、「(問 ︰證人說幫我做這些工作是何時處理的?)我忘記了,因為 每樣工程原告都遲延,我沒辦法詳細記住時間點。」、「( 問︰提示原證一中 102 年 4 月 30 日第 9 次計價明細給 證人。是否當時工作完成,你才通知公司付我工程款?)有 看過明細表,原告計價單常常很亂,常要多拿,甚至追加的 款項都要馬上要,有些東西都是他答應做完錢要先拿,後面 才要來做,最後一次請款後他就沒有來工地了。明細上面的 工程不見得已經做完,有先領工程款的情形。」、「(問︰ 即便原告依照計價把工程做完且領款,會不會事後有發現瑕 疵情形請原告修復?)有,次數蠻多的,有的甚至都沒有做 。瑕疵例如管路沒有配好,正常來說管路明管應該是要直的 ,但是原告角度有歪掉,還有漏水,給水沒有出水,排水不 通,這些情形後來我都找不到原告,初期原告有來一下,沒 有多久就沒有來工地了,瑕疵沒有全部處理完。」、「(問 ︰找不到原告是何時開始?)一開始很難找到人,包含業主 工地主任也有找他。後面要配合的時候就找不到了。他手機 有兩支,包含他老婆的電話我也都有打給他。以前我用臺灣 大哥大好像是 0926 的,後面號碼不記得。」、「(問︰剛 剛所述瑕疵是如何發生?)工地配合其他工班沒有配合好, 或是已施作項目沒有做保護,舉例:浴缸裝好沒有保護,水 泥就掉在裡面,排水沒有做保護蓋,或是沒有檢查,造成管 路堵塞。」、「(問︰浴缸沒有做好保護,導致水泥掉在裡 面,是誰掉的?)我們自己做好的東西要做保護,水泥誰掉 的我不知道。」(見本院卷 104 年 12 月 4 日言詞辯論筆 錄)等情大致相符。參以原告亦自承於 102 年 5 月初有接 新的工地案即臺北一號院(見本院卷 104 年 3 月 5 日言 詞辯論筆錄),亦與上開證詞吻合,是堪信原告施作之系爭 工程,確有附表二所示項目之缺失,未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價 值且不適於通常之使用而有瑕疵無訛,被告並已先行催告原 告修補瑕疵,且未拒絕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乃原告拒絕進場 施作,原告所陳前詞,誠非可採,而原告所承攬之系爭工程 尚有接續工程未完成乙情,應堪認定。 3.原告雖稱因建設公司施工傷及管線,其有作修補,並有與梁 克強確認冷氣排水試通、給水管試壓等情,然依前揭說明, 承攬人所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並不以承攬人具 有過失為必要,縱非可歸責於承攬人,承攬人仍應就承攬工 作所生瑕疵負擔保責任,且觀諸原告提供之小包估驗請款單 項目亦有保固2年之記載,足見兩造亦有保固期間2年之合意 ,原告雖曾就所施作之系爭工程進行瑕疵修補,惟不因其曾 進行瑕疵修補,即得解免後續發生瑕疵之擔保責任,是原告 此部分主張,殊非可採。 ㈡兩造間應有系爭約定存在,被告派員點工進行修補及接續工 程之費用計 54 萬 7,250 元: 1.被告抗辯兩造間有系爭約定存在,為原告否認。經核,原告 施作之系爭工程存有瑕疵,並經被告催告原告修補,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而證人周琥鈞即被告公司現場領班並到庭結證 稱:「(問︰未完成部分公司有無跟他說要怎麼處理?)原 告在電話中有口頭跟我說請我們幫他做,這部分我不能作主 ,所以他有跟張朋維說請我們幫他做,錢照我們公司施作的 錢去扣,原告做的話是他自己承包,我們公司做要另外請師 傅。」、「(問︰證人提到原告跟張先生提到說請公司做, 做的錢從工程款裡面扣,雙方有無提到假如超過工程款部分 怎處理?)原告說不夠他會處理。」、「(問︰原告會處理 意思是他會把差價補給公司嗎?)是的。」、「(問︰綜合 你所述,是否向原告講了好幾次,他都不來做,原告才說他 在別的工地有工作,所以無法來做,才請被告做再扣除工程 款後補差價?)是的。」等語(見本院卷 104 年 12 月 4 日言詞辯論筆錄),復觀諸第 10 期小包估驗請款單覆核欄 中載有「本期扣內湖點工 2000*7 = 15400 」文句,核與 被告提供之雇工明細表上 102 年 5 月所載金額一致,且原 告亦自承於 102 年 5 月初有接新的工地案即臺北一號院, 綜合上述證據觀之,被告抗辯兩造間有系爭約定存在乙節, 應堪信實。 2.本件被告主張其雇工修補及接續工程施作如附表二、三所示 之項目,共支出54萬7,25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雇工明細表 、領款明細表、修補照片、誼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梁克強 傳真被告文件等件為憑。經查,累計至第10期之系爭工程, 原告業已完成如附表一所示項次1~7及項次8之部分,有第 10期小包估驗請款單在卷可按,而附表二所示之「給水管配 設」、「排水阻塞處理」、「頂樓水表位配管」、「給水幹 管配設」、「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理」、「頂樓水表位滲 漏處理」、「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理」、「冷熱水管錯接 改正」、「頂樓雨排水管阻塞處理」、「2樓管道間漏水打 石修繕」、「給水管滲漏打石配管」、「汙水管滲漏處理」 等項目均與原告所承攬如附表一所示之項次1~7一致,且附 表三所示之「配合衛工處污水檢驗」、「各戶陽台水龍頭按 裝」、「頂樓雨排落水頭按裝」、「各戶冷媒套管盲蓋按裝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浴缸歪斜重裝」、「頂 樓水表位缺失修改」、「自來水廠複檢缺失修改」、「頂樓 水箱白鐵管酸洗」、「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會同業 主測試各戶冷氣排水」、「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等 項目亦與附表一所示之項次8~11相符,被告提供之雇工領 款明細所載施工日期亦與附表二、三所示施工日期相吻合, 復參酌證人周琥鈞即被告公司現場領班到庭結證稱:「(問 ︰提示被證一即雇工明細表領款明細表予證人,明細表及 最後的領款明細有無看過或經手過?)有看過,有些項目是 我的日報表,明細表誰做的我不清楚,簽名部分是來做的師 傅簽的,明細應該是公司拿給師傅簽的,上面名字我幾乎認 識,是之前公司任職的同事。」、「(問︰上面的領款明細 施作工數及金額是誰計算的?)我部分是負責施工項目跟工 數,金額是公司負責的,每天施工都有簽到跟日報表,資料 我會送給公司。」、「(問︰領款明細上面有張朋維簽名跟 領款部分,他在工地負責何事?)他也有來工地幫忙施工, 負責部分時間太久我忘記了。」(見本院卷104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筆錄),而證人梁克強即誼泰公司現場工地主任亦到 庭結證稱:「(問︰沒有修補完成部分,後來有無去做修補 ?)千宇有派人修補。目前全部都有修補完成,我們公司跟 千宇簽約部分,千宇都已經履約了。」(見本院卷104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稽上各情,堪認被告主張其雇工修 補及接續工程共計支出 54 萬 7,250 元乙節,應屬有據。 原告雖稱由被告提供之現場照片並無法看出其施作工程具有 瑕疵,且部分並非原告承攬項目云云,然被告施作如附表二 、三之項目經核與原告所承攬之如附表一之項次一致,且被 告與誼泰公司簽約部分均已履約,亦經證人梁克強證述明確 ,足見被告已完成系爭工程原告未施作部分,並已修復瑕疵 ,而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詞,是其前開所陳,自難採信。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核屬無據: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 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 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 ,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 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 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 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 照)。準此,所謂工作完成,應指依契約之約定,已完成之 工作客觀上已可供合於契約目的之使用,而達於大致上完工 之程度而言。縱該工作尚有部分缺點待改善,無礙於定作 人依契約預定目的為使用,即僅屬瑕疵補正之問題,不得謂 工作未完成。至是否為大致上完工,應就工作物之瑕疵程度 、瑕疵改善難易程度、該瑕疵對契約目的之影響、業主使用 或收益已完成工作之情形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 2.次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 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 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定有 明文。準此,承攬人得請求報酬給付之時期,原則上係工作 交付時,工作無須交付者,則為工作完成時。經核,就系爭 工程第1期至第10期部分,被告尚積欠原告13萬3,000元工程 款未為給付,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該部分工程被告業已完成 估驗,亦有兩造分別提出之第1期至第9期小包估驗請款單、 第10期小包估驗請款單在卷可按,故原告就第1期至第10期 之系爭工程業已完成工作並交付,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 及說明,縱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具有瑕疵,仍無解於被告應 給付報酬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積欠之工程款 13 萬 3,000 元,應屬有據。又原告主張其有施作第 11 期 工程,然為被告否認,而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須於第11 期工程工作完成並交付時方得請求報酬,然其未能提出確切 之證據以明,此部分尚難認屬實,即無從准許;再就系爭工 程原告未施作完成部分,被告並無拒絕原告繼續施作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則原告未能繼續施作系爭工程既非可歸責於被 告,原告對於被告即無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可言,是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 21 萬 8,000 元(含第 11 期工程款)自無所據 ,不應准許。 3.本件兩造間存有系爭約定,且被告派員點工進行修補及接續 工程之費用計 54 萬 7,250 元,已如前述,而系爭工程原 告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為 30 萬 8,000 元,復為兩造所不 爭執,扣除原告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 30 萬 8,000 元,被 告尚得向原告求償 23 萬 9,250 元,經扣抵後,原告已無 工程款餘額可得請求。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 13 萬 3,000 元,核屬無據,自難准許之。 五、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35萬1,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除援引本訴答辯,並主張: ㈠伊派員點工共支出54萬7,250元【計算式:246,000元(完成 施作項次1~7)+301,250元(未完成施作項次8~11)=54 7,250元】,依系爭約定,扣除積欠反訴被告之工程款13萬3 ,000元,伊尚得向反訴被告求償所支出之費用41萬4,250元 (計算式:547,250元-133,000元=414,250元)。又就反 訴被告未施作部分工程款姑以30萬8,000元計,則超額部分 尚有106,250元(計算式:414,250元-308,000元=106,250 元),依系爭約定、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 第227條之規定,提起反訴等語。 ㈡並聲明: ⒈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6,25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除援引本訴主張外,並以: ㈠反訴原告以兩造間存有系爭約定為由,主張與伊請求之工程 款抵銷後,尚須給付反訴原告106,250元,然查兩造間並無 系爭約定,又縱系爭工程有瑕疵存在,反訴原告亦未定相當 期限請求伊修補,是反訴原告請求伊須負擔超過原工程款總 額3分之1以上之費用,顯然違反公平原則,自屬無據等語, 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 ⒈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 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 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 害。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然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開條文係屬任意規定及補充規 範之性質,並非屬強制規定易言之,當事人如另為約定其 條件及效果時,自宜從其約定。 ㈡經核,兩造間存有系爭約定,且反訴原告派員點工進行修補 及接續工程之費用計 54 萬 7,250 元等情,業已析述如前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反訴原告即得依系爭約定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超額部分。又反訴原告雖另主張系爭保留款附有「 配合管委會移交完成」之給付條件,然系爭工程迄未配合管 委會移交完成,條件尚未成就,伊自無給付保留款之義務等 語,惟為反訴被告否認,反訴被告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兩 造對於反訴原告尚積欠反訴被告第 9 期及第 10 期之工程 款共計 13 萬 3,000 元乙情,並無爭執,而累積至第 10期 工程之系爭保留款 10 萬 9,200 元,實係由上開積欠之工 程款所轉入,而反訴原告亦主張此部分之工程款 13 萬 3,0 00 元應由其請求金額中扣除,是反訴原告主張其進行修補 及接續工程之費用,扣除反訴被告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以 及反訴被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反訴被告尚應給付伊超額部分 ,自屬有據。 四、從而,反訴原告依系爭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萬6,250 元(計算式:547,250 - 133,000 - 308,000 = 106,250 ),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3 年 4 月 24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叁、反訴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反訴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反訴被告之聲請,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為反訴被告得免假執行之宣告。 肆、本件判決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伍、據上論結,本件本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有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 392 條第2 項、第436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一: ┌─┬───────┬──┬──────┬──────┬───┐ │項│ 項目 │數量│ 單價 │ 總額 │所占 │ │次│ │ │ (新臺幣) │ (新臺幣) │比例 │ │ │ │ │ │ │ │ ├─┼───────┼──┼──────┼──────┼───┤ │1 │1~14F頂板RC配 │ 14 │35,000元 │490,000元 │35.0% │ │ │管完成 │ │ │ │ │ ├─┼───────┼──┼──────┼──────┼───┤ │2 │管道間給排水立│ 14 │3,500元 │49,000元 │ 3.5% │ │ │管配管完成 │ │ │ │ │ ├─┼───────┼──┼──────┼──────┼───┤ │3 │隔間配管完成 │ 14 │3,500元 │49,000元 │ 3.5% │ ├─┼───────┼──┼──────┼──────┼───┤ │4 │1~14F給排水吊 │ 14 │21,000元 │294,000元 │21.0% │ │ │管配管完成 │ │ │ │ │ ├─┼───────┼──┼──────┼──────┼───┤ │5 │各戶給水試壓完│ 14 │7,000元 │98,000元 │ 7.0% │ │ │成 │ │ │ │ │ ├─┼───────┼──┼──────┼──────┼───┤ │6 │RF分表幹管配設│ 1 │56,000元 │56,000元 │ 4.0% │ │ │完成 │ │ │ │ │ ├─┼───────┼──┼──────┼──────┼───┤ │7 │污排水滿水試驗│ 1 │28,000元 │28,000元 │ 2.0% │ │ │及冷氣排水試通│ │ │ │ │ │ │完成 │ │ │ │ │ ├─┼───────┼──┼──────┼──────┼───┤ │8 │1F~14F給排水、│ 14 │14,000元 │196,000元 │14.0% │ │ │衛生設備安裝完│ │ │ │ │ │ │成 │ │ │ │ │ ├─┼───────┼──┼──────┼──────┼───┤ │9 │汙水檢查通過 │ 1 │28,000元 │28,000元 │ 2.0% │ ├─┼───────┼──┼──────┼──────┼───┤ │10│送水、送電完成│ 1 │28,000元 │28,000元 │ 2.0% │ ├─┼───────┼──┼──────┼──────┼───┤ │11│正式驗收完成(│ 1 │28,000元 │28,000元 │ 2.0% │ │ │配合各戶交屋)│ │ │ │ │ ├─┼───────┼──┼──────┼──────┼───┤ │12│配合管委會移交│ 1 │28,000元 │28,000元 │ 2.0% │ │ │完成 │ │ │ │ │ ├─┼───────┼──┼──────┼──────┼───┤ │13│保固二年2%(同│ 1 │28,000元 │28,000元 │ 2.0% │ │ │上項時間點請領│ │ │ │ │ │ │) │ │ │ │ │ ├─┼───────┼──┼──────┼──────┼───┤ │ │合計 │ │ │1,400,000元 │ 100% │ └─┴───────┴──┴──────┴──────┴───┘ 附表二: ┌─┬─────┬────────────┬────┬──┬─────┐ │編│ 施作日期 │歸類於估驗單1~7施作項次│估驗單項│施作│ 雇工工資 │ │號│ (民國) │(已領完款項,未施作完成│ 次 │工數│(新臺幣)│ │ │ │ 或缺失須修補) │ │ │ │ ├─┼─────┼────────────┼────┼──┼─────┤ │1 │ 0000000 │1B戶給水管配設 │4 │0.5 │ 1,250元 │ ├─┼─────┼────────────┼────┼──┼─────┤ │2 │ 0000000 │2A戶陽台排水阻塞處理 │7 │1 │ 2,500元 │ ├─┼─────┼────────────┼────┼──┼─────┤ │3 │ 0000000 │3A戶陽台排水阻塞處理 │7 │1 │ 2,500元 │ ├─┼─────┼────────────┼────┼──┼─────┤ │4 │ 0000000 │頂樓水表位配管 │6 │4.5 │11,250元 │ ├─┼─────┼────────────┼────┼──┼─────┤ │5 │ 0000000 │頂樓水表位配管 │6 │2 │ 5,000元 │ ├─┼─────┼────────────┼────┼──┼─────┤ │6 │ 0000000 │5、6樓給水幹管配設 │4 │2 │ 5,000元 │ ├─┼─────┼────────────┼────┼──┼─────┤ │7 │ 0000000 │頂樓水表位配管 │6 │2 │ 5,000元 │ ├─┼─────┼────────────┼────┼──┼─────┤ │8 │ 0000000 │14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4、7 │3 │ 7,500元 │ │ │ │理、1、14樓給水幹管配設 │ │ │ │ ├─┼─────┼────────────┼────┼──┼─────┤ │9 │ 0000000 │13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4、7 │4 │10,000元 │ │ │ │理、頂樓水箱溢水口配管 │ │ │ │ ├─┼─────┼────────────┼────┼──┼─────┤ │10│ 0000000 │12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11│ 0000000 │12樓~頂樓地板排水試通及│7 │2 │ 5,000元 │ │ │ │管塞處理 │ │ │ │ ├─┼─────┼────────────┼────┼──┼─────┤ │12│ 0000000 │11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13│ 0000000 │頂樓水表位滲漏處理 │6 │1 │ 2,500元 │ ├─┼─────┼────────────┼────┼──┼─────┤ │14│ 0000000 │10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15│ 0000000 │8樓冷熱水管錯接改正(貼 │1、5 │3 │ 7,500元 │ │ │ │補泥作修補工資5000) │ │ │ │ ├─┼─────┼────────────┼────┼──┼─────┤ │16│ 0000000 │頂樓雨排水管阻塞處理 │7 │2 │ 5,000元 │ ├─┼─────┼────────────┼────┼──┼─────┤ │17│ 0000000 │2樓管道間漏水打石修繕 │2 │1 │ 2,500元 │ ├─┼─────┼────────────┼────┼──┼─────┤ │18│ 0000000 │1樓給水幹管配設、頂樓表 │4、6、7 │2.5 │ 6,250元 │ │ │ │位滲漏處理、頂樓雨排水管│ │ │ │ │ │ │阻塞處理 │ │ │ │ ├─┼─────┼────────────┼────┼──┼─────┤ │19│ 0000000 │11A戶及8C戶地板排水阻塞 │7 │1 │ 2,500元 │ │ │ │處理 │ │ │ │ ├─┼─────┼────────────┼────┼──┼─────┤ │20│ 0000000 │4B戶地板排水阻塞處理 │7 │1 │ 2,500元 │ ├─┼─────┼────────────┼────┼──┼─────┤ │21│ 0000000 │2C戶地板排水阻塞處理 │7 │2 │ 5,000元 │ ├─┼─────┼────────────┼────┼──┼─────┤ │22│ 0000000 │3樓排水阻塞處理 │7 │1 │ 2,500元 │ ├─┼─────┼────────────┼────┼──┼─────┤ │23│ 0000000 │3A戶給水管滲漏打石配管(│3、5 │1 │ 2,500元 │ │ │ │貼補泥作修補工資6000) │ │ │ │ ├─┼─────┼────────────┼────┼──┼─────┤ │24│ 0000000 │3A戶給水管滲漏打石配管 │3、5 │1 │ 2,500元 │ ├─┼─────┼────────────┼────┼──┼─────┤ │25│ 0000000 │8、9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7 │2 │ 5,000元 │ │ │ │處理 │ │ │ │ ├─┼─────┼────────────┼────┼──┼─────┤ │26│ 0000000 │7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27│ 0000000 │6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28│ 0000000 │5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29│ 0000000 │4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0│ 0000000 │3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1│ 0000000 │2樓地板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2│ 0000000 │11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3│ 0000000 │10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4│ 0000000 │9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5│ 0000000 │8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6│ 0000000 │7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7│ 0000000 │6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8│ 0000000 │5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39│ 0000000 │4樓地板排水管塞處理 │7 │2 │ 5,000元 │ ├─┼─────┼────────────┼────┼──┼─────┤ │40│ 0000000 │4樓地板排水管塞處理(貼 │7 │1 │ 2,500元 │ │ │ │補泥作修補工資15000) │ │ │ │ ├─┼─────┼────────────┼────┼──┼─────┤ │41│ 0000000 │4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1 │ 2,500元 │ │ │ │理 │ │ │ │ ├─┼─────┼────────────┼────┼──┼─────┤ │42│ 0000000 │3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1 │ 2,500元 │ │ │ │理 │ │ │ │ ├─┼─────┼────────────┼────┼──┼─────┤ │43│ 0000000 │2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1 │ 2,500元 │ │ │ │理 │ │ │ │ ├─┼─────┼────────────┼────┼──┼─────┤ │44│ 0000000 │2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1 │ 2,500元 │ │ │ │理 │ │ │ │ ├─┼─────┼────────────┼────┼──┼─────┤ │45│ 0000000 │1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2 │ 5,000元 │ │ │ │理 │ │ │ │ ├─┼─────┼────────────┼────┼──┼─────┤ │46│ 0000000 │1樓冷氣排水試通及管塞處 │7 │1.5 │ 3,750元 │ │ │ │理 │ │ │ │ ├─┼─────┼────────────┼────┼──┼─────┤ │47│ 0000000 │頂樓給水管滲漏處理 │5 │1 │ 2,500元 │ ├─┼─────┼────────────┼────┼──┼─────┤ │48│ 0000000 │頂樓、5、6樓給水管滲漏處│5、6、7 │1.5 │ 3,750元 │ │ │ │理、11樓冷氣排水管塞處理│ │ │ │ ├─┼─────┼────────────┼────┼──┼─────┤ │49│ 0000000 │11樓汙水管滲漏處理 │4 │1 │ 2,500元 │ ├─┼─────┼────────────┼────┼──┼─────┤ │50│ 0000000 │4B戶地板排水阻塞處理 │7 │0.5 │ 1,250元 │ ├─┼─────┼────────────┼────┼──┼─────┤ │51│ 0000000 │4B戶地板排水阻塞處理 │7 │0.5 │ 1,250元 │ ├─┼─────┼────────────┼────┼──┼─────┤ │52│ 0000000 │8A戶、7B戶冷氣排水管塞處│7 │0.5 │ 1,250元 │ │ │ │理 │ │ │ │ ├─┴─────┴────────────┼────┼──┼─────┤ │ 小計 │ │88 │220,000元 │ ├────────────────────┼────┼──┼─────┤ │ 泥作工資 │ │ │ 26,000元 │ ├────────────────────┼────┼──┼─────┤ │ 合計 │ │ │246,000元 │ └────────────────────┴────┴──┴─────┘ 附表三: ┌─┬─────┬────────────┬────┬───┬─────┐ │編│ 施作日期 │歸類於估驗單8~11施作項 │估驗單項│ 施作 │ 雇工工資 │ │號│ (民國) │次(未領完款項,後由被告│ 次 │ 工數 │(新臺幣)│ │ │ │雇工完成) │ │ │ │ ├─┼─────┼────────────┼────┼───┼─────┤ │1 │ 0000000 │配合衛工處污水檢驗 │9 │3 │ 7,500元 │ ├─┼─────┼────────────┼────┼───┼─────┤ │2 │ 0000000 │各戶陽台水龍頭按裝 │8 │2 │ 5,000元 │ ├─┼─────┼────────────┼────┼───┼─────┤ │3 │ 0000000 │各戶陽台水龍頭按裝 │8 │2 │ 5,000元 │ ├─┼─────┼────────────┼────┼───┼─────┤ │4 │ 0000000 │頂樓雨排落水頭按裝 │8 │2 │ 5,000元 │ ├─┼─────┼────────────┼────┼───┼─────┤ │5 │ 0000000 │衛工處汙水檢驗缺失修改 │9 │2 │ 5,000元 │ ├─┼─────┼────────────┼────┼───┼─────┤ │6 │ 0000000 │各戶冷媒套管盲蓋按裝 │8 │2 │ 5,000元 │ ├─┼─────┼────────────┼────┼───┼─────┤ │7 │ 0000000 │各戶冷媒套管盲蓋按裝 │8 │1 │ 2,500元 │ ├─┼─────┼────────────┼────┼───┼─────┤ │8 │ 0000000 │各戶冷媒套管盲蓋按裝 │8 │1 │ 2,500元 │ ├─┼─────┼────────────┼────┼───┼─────┤ │9 │ 0000000 │各戶冷媒套管盲蓋按裝 │8 │2 │ 5,000元 │ ├─┼─────┼────────────┼────┼───┼─────┤ │10│ 0000000 │各戶冷媒套管盲蓋按裝 │8 │1 │ 2,500元 │ ├─┼─────┼────────────┼────┼───┼─────┤ │11│ 0000000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14│8 │2 │ 5,000元 │ │ │ │樓浴缸歪斜重裝 │ │ │ │ ├─┼─────┼────────────┼────┼───┼─────┤ │12│ 0000000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 │8 │1 │ 2,500元 │ ├─┼─────┼────────────┼────┼───┼─────┤ │13│ 0000000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 │8 │1 │ 2,500元 │ ├─┼─────┼────────────┼────┼───┼─────┤ │14│ 0000000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 │8 │2 │ 5,000元 │ ├─┼─────┼────────────┼────┼───┼─────┤ │15│ 0000000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 │8 │1 │ 2,500元 │ ├─┼─────┼────────────┼────┼───┼─────┤ │16│ 0000000 │頂樓水表位缺失修改 │8 │1 │ 5,000元 │ ├─┼─────┼────────────┼────┼───┼─────┤ │17│ 0000000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頂│8、10 │3 │ 5,000元 │ │ │ │樓水表位缺失修改 │ │ │ │ ├─┼─────┼────────────┼────┼───┼─────┤ │18│ 0000000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錯│8 │2 │ 5,000元 │ │ │ │置孔洞填補 │ │ │ │ ├─┼─────┼────────────┼────┼───┼─────┤ │19│ 0000000 │自來水廠複檢缺失修改、頂│10 │2 │ 5,000元 │ │ │ │樓水箱白鐵管酸洗 │ │ │ │ ├─┼─────┼────────────┼────┼───┼─────┤ │20│ 0000000 │頂樓水箱白鐵管酸洗 │10 │2 │ 5,000元 │ ├─┼─────┼────────────┼────┼───┼─────┤ │21│ 0000000 │頂樓水箱白鐵管酸洗、各戶│8、10 │4 │10,000元 │ │ │ │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 │ │ │ ├─┼─────┼────────────┼────┼───┼─────┤ │22│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23│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24│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25│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26│ 0000000 │自來水廠複檢缺失修改 │10 │1 │ 2,500元 │ ├─┼─────┼────────────┼────┼───┼─────┤ │27│ 0000000 │各戶陽台水龍頭安裝 │8 │2 │ 5,000元 │ ├─┼─────┼────────────┼────┼───┼─────┤ │28│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安裝 │8 │2 │ 5,000元 │ │ │ │ │ │ │ │ ├─┼─────┼────────────┼────┼───┼─────┤ │29│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 │ │ │ │ │ ├─┼─────┼────────────┼────┼───┼─────┤ │30│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3 │ 7,500元 │ │ │ │ │ │ │ │ ├─┼─────┼────────────┼────┼───┼─────┤ │31│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 │ │ │ │ │ ├─┼─────┼────────────┼────┼───┼─────┤ │32│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33│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34│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1 │ 2,500元 │ ├─┼─────┼────────────┼────┼───┼─────┤ │35│ 0000000 │會同業主測試各戶冷氣排水│11 │2 │ 5,000元 │ ├─┼─────┼────────────┼────┼───┼─────┤ │36│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3 │ 7,500元 │ ├─┼─────┼────────────┼────┼───┼─────┤ │37│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38│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1 │ 2,500元 │ ├─┼─────┼────────────┼────┼───┼─────┤ │39│ 0000000 │各戶冷氣排水盲蓋按裝 │8 │2 │ 5,000元 │ ├─┼─────┼────────────┼────┼───┼─────┤ │40│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1.5 │ 3,750元 │ ├─┼─────┼────────────┼────┼───┼─────┤ │41│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4 │10,000元 │ ├─┼─────┼────────────┼────┼───┼─────┤ │42│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4 │10,000元 │ ├─┼─────┼────────────┼────┼───┼─────┤ │43│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3 │ 7,500元 │ ├─┼─────┼────────────┼────┼───┼─────┤ │44│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1 │ 2,500元 │ ├─┼─────┼────────────┼────┼───┼─────┤ │45│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2 │ 5,000元 │ ├─┼─────┼────────────┼────┼───┼─────┤ │46│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交│8、11 │2 │ 5,000元 │ │ │ │屋缺失修改 │ │ │ │ ├─┼─────┼────────────┼────┼───┼─────┤ │47│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4 │10,000元 │ ├─┼─────┼────────────┼────┼───┼─────┤ │48│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49│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交│8、11 │2 │ 5,000元 │ │ │ │屋缺失修改 │ │ │ │ ├─┼─────┼────────────┼────┼───┼─────┤ │50│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3 │ 7,500元 │ ├─┼─────┼────────────┼────┼───┼─────┤ │51│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2 │ 5,000元 │ ├─┼─────┼────────────┼────┼───┼─────┤ │52│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1 │ 2,500元 │ ├─┼─────┼────────────┼────┼───┼─────┤ │53│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1.5 │ 3,750元 │ ├─┼─────┼────────────┼────┼───┼─────┤ │54│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1.5 │ 3,750元 │ ├─┼─────┼────────────┼────┼───┼─────┤ │55│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1 │ 2,500元 │ ├─┼─────┼────────────┼────┼───┼─────┤ │56│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安裝 │8 │1 │ 2,500元 │ ├─┼─────┼────────────┼────┼───┼─────┤ │57│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 │8 │1 │ 2,500元 │ ├─┼─────┼────────────┼────┼───┼─────┤ │58│ 0000000 │各戶衛浴設備搬運按裝、交│8、11 │1.5 │ 3,750元 │ │ │ │屋缺失修改 │ │ │ │ ├─┼─────┼────────────┼────┼───┼─────┤ │59│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3 │ 7,500元 │ │─├─────┼────────────┼────┼───┼─────┤ │60│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2 │ 5,000元 │ ├─┼─────┼────────────┼────┼───┼─────┤ │61│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0.5 │ 1,250元 │ ├─┼─────┼────────────┼────┼───┼─────┤ │62│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0.5 │ 1,250元 │ ├─┼─────┼────────────┼────┼───┼─────┤ │63│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0.5 │ 1,250元 │ ├─┼─────┼────────────┼────┼───┼─────┤ │64│ 0000000 │配合各戶交屋查驗缺失修改│11 │1 │ 2,500元 │ ├─┴─────┴────────────┼────┼───┼─────┤ │ 合計 │ │120.5 │301,250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