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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03 年度湖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基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宇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陸佰陸拾伍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 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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