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王基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宇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陸佰陸拾伍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
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